環保之排污許可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我部組織制定了排污許可證承諾書(樣本)、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及排污許可證格式(具體見附件1-3)。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發布后,《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廢止。
附件:1.承諾書(樣本)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
3.排污許可證格式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17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8月20日印發
證書樣本:
正本:
1、ZHB標志改成MEE標志
2、監制單位也由環境保護部改成生態環境部
注:正本采用200G銅版紙印刷,尺寸為420*297mm,頁邊距分別為上:5cm,下:0.75cm,左:1.27cm,右:1.27cm。
副本:除標志和監制單位更改外,印制單位也要改成***省生態環境廳(局)
副 本
持證須知
一、本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文件制定和發放。
二、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本證正本。禁止涂改、偽造本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轉讓本證。
三、本證應當包含持證單位所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廢水和廢氣排放口,未載明但排放廢水和廢氣的,屬于違法行為。
四、應當嚴格按照本證規定的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并嚴格遵守本證中的各項管理要求。配合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五、應當在本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本證,未提出延續申請的,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注銷本證。
六、持證單位應當在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存在原址改擴建建設項目或者進行排污權交易后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時限及時申請變更本證。
七、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生變化時,持證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附件1
承 諾 書
(樣 本)
XX環境保護廳(局):
我單位已了解《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知曉本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我單位不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對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我單位將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環境信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生變化時,我單位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滿足要求,并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一旦發現排放行為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將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我單位將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特此承諾。
單位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